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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现行法律以非常明确的形式,确定了电子签名,电子数据与传统签名和数据一样,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,十一条

第十条: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。

第十一条: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四条

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三条

(1)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
(2)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;

(3)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
(4)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。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六十五条

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,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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